认购须知:
1. 自然人购房的,《定金合同》、《上海市商品房预
    售合同》文本的签约人(除未成年人外),须本
    人到场并携带身份证原件及私章。

2. 自然人购房的,如签定按揭合同(除未成年人外)
    ,主申请人、共同申请人及配偶,须本人到场并携
    带身份证原件或出生证明、户口本 (户籍证明)、婚
    姻证明(单身证明)、收入证明及私章进行签约。
3. 未成年人作为单独产权人购房的,应由其监护人(法
    定代理人,下同)亲自到场,代为签订《定金合同》
    、《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》。

4. 若购房人身份证遗失或过期,正在办理当中的,可
    到户籍所在地警署开具户籍证明,代替身份证复印
    件。但在购房手续中凡需身份证复印件之处用户籍
    证明代替的,均须是户籍证明原件。

5. 境外人士购房的,所签署的《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
    同》须经上海市公证处公证。

6. 委托代理人签署《定金合同》、《上海市商品房预
    售合同》的须出具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
    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。

7. 购房人可选择刷卡/现金形式支付定金或房款。

8. 为了保证贷款的发放进度,开发商不接受自办按揭
    贷款的付款方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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